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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委托人只是在履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,正当防卫的权利,而且我的委托人,正当防卫的程度,并未超过必要限度,也就是说,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成分,所以关于本案,我的委托人是无罪的。”
陈律师的话引起了在做一片哗然。
“请被告律师出示证据。”公诉人说道。
“好,我会出示证据的。”陈律师说道:“首先,我们通过移动通信公司运营商的机房,调取了当天双方的通话记录,上面显示,当天是死者刘某指使自己的同伙,打电话要挟陈风前往砂石厂仓库的。这只是物证,认证方面,本市刑警队刑警周鸣,也可以作证,事实上,当天正是周鸣听到了对方的威胁信息之后,才带队前往,解救林镜女士,以及我的委托人的。”
那份通话记录,已经周鸣本人签署的作证记录,被拿到法官和陪审员面前,很快陈律师接着说道:“而我刚才主张的正当防卫无罪的说法,也完全是有法理依据的。
我国正当防卫的裁定条件,有四条,第一,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侵害进行时,这一点,林镜女士可以作证。第二,方位权限仅属于被侵害人,当时我的委托人与林镜女孩同时被死者拘禁,并先后遭到殴打,也就是说其时我的委托人,同样算作被侵害人。
第三,防卫对象仅限于侵害人,这一点已经不需要我做说明。至于第四点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……”
不等陈律师说完,公诉人直接打断了陈律师:“没有任何一种防卫,是需要至侵害人于死地的。”
“没错,我同意公诉人的说法。”陈律师说道:“所以我们已经拿到了警方的尸检报告,以及半年前,死者刘振平在本地三甲医院的体检报告书。”
所有人都愣住了,陈律师说道:“我们发现,死者是死于心肌供血不足,最初的原因,被认定是我委托人用螺丝刀刺伤对方之后,损害脏器造成的连锁反应,但是从这份报告书看来,死者本身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。
可以证明,死者是在极度紧张的情况下,心脏病发身亡,而并非我的委托人造成的。这一点,我们已经请教了本